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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外国军事势力侵入中国境内的历史

2023-04-10 19:09:02 1195

摘要:为了大家普及一些近代历史,了解民族苦难,不要挑战民族大义,若明知故犯,就得付出沉重代价。外国军事势力侵人中国境内的历史,从1840年至1949年的一百多年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军舰控制港口阶段、向内地发展强划租界阶段和控制铁路阶段。三个阶段...

为了大家普及一些近代历史,了解民族苦难,不要挑战民族大义,若明知故犯,就得付出沉重代价。

外国军事势力侵人中国境内的历史,从1840年至1949年的一百多年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军舰控制港口阶段、向内地发展强划租界阶段和控制铁路阶段。三个阶段是逐步深人的,而每一阶段的深人都是以武力征服和以武力为后盾相威胁,逼迫中国政府签约承认其军事势力侵人的“合法性”。而签约和承认侵人的“合法性”,又为其扩大和深人侵略提供了条件。如此层层深人,致使中国在政治、外交、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自主权不断丧失。外国军事势力进人的“合法化”,标明中国已沦为一个毫无独立自主权的国家。

第一,利用军事力量开辟国际经贸市场,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一个主要标志。1842年,在英军炮舰威逼下,清政府按照英国提出的开放港口、割让香港、赔款等条件,签订了《南京条约》。因为条约是不平等的,所以它开创了用条约的形式使外国侵略者掠夺和奴役中国“合法化”的先例。根据《南京条约》第12款规定:鸦片战争结束后,英军将退出长江等地,但仍继续占据定海县的舟山岛和厦门厅的鼓浪屿二处,“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后来续订的《虎门条约》第11款也规定:中国一旦将“议定之银数交清,其定海、鼓浪屿驻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国”。这是外国军队侵人中国港口“合法化”的开端。不过,这时侵人的“合法化”是有条件的,是以兑现条约内容为限。

《南京条约》签订后,美国于1843年派专使来华,利用军事吓和外交讹诈等手段,逼迫中国与其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该约除掠夺我关税主权、扩大领事裁判权等条款外,第32款规定:美国兵船可以到中国及大员“均以平行之礼相待”。美国兵船可到中国各港口“巡查贸易”,与英兵驻守在中国两处保证中国兑现条约中的各项条款相比较,也是属于有前提条件和限度的,即美国兵船只能到开放的港口,到与美国有贸易往来的港口,去“巡查贸易”。美国兵船虽然以通商口岸为范围,但其军舰游代状态的“合法化”,更具危害性。1857年,美国一方面拒绝英、法联军对中国的共同行动,一方面又“将美国在中国海面的舰队随同英法军舰集中黄浦江”,在广州美舰两度轰击海岸炮台,杀伤中国守军三百多人。因此,这种外国军舰可任意在中国港口、海域游弋,是由《中美望厦条约》开始的。

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在对中国侵略活动中美国只是个配角和帮凶,但却获得如此优惠的条件,引起列强各国纷纷效仿。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两国逼迫中国在与其先后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和《中法天津条约》中,都加上了这一条。《中英天津条约》第52款规定:“英国兵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人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中法天津条约》第29款规定:“大法国皇上,任凭派拔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凡大法国兵船,往来游代,保护商船,所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比较同时签订的中英、中法两条约同一内容的条款,有很大的区别,英国是“或因捕盗”可“驶人中国无论何口”。法国则是“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或“往来游弋,保护商船”。

在与英、法签约之际,清政府对两约中该项条款“用语”之含意,皆以通商口岸为范围。而外人则是完全不同的解释,认为“驶人中国无论何口”之条文,非仅指通商口岸而言,而是指所有中国内河内湖,无论其为商埠或非商埠,外国兵舰皆有驶人之权。正因为这种解释可无限扩大外国军事势力在中国港口、领海的活动空间,在以后各国约定此项条文时,“多不用法约式之文句,大多数皆用英约式之文句”。

中国与英、法签订的“天津条约”,引起列强各国纷纷效法。1863年,《中德通商条约》第30款规定:德国官船可以“驶人中国无论何口,一切采买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此后,从1863年至1874年的十余年内,先后有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日本、秘鲁、挪威、瑞典等十余国,与中国签订了“可以进入中国任何港口”内容条文的条约。到1881年,中国与巴西签订的《中巴和好通商条约》,也规定巴西兵船可以随意进人中国任何港口,而且“该兵船进出口,一切税钞俱不输纳”。

由此看出,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英国用炮舰打开中国大门始,到允许十几个国家的兵船可以任意进入中国各口岸,中国沿海口岸甚至沿江口岸的主权已经丧失殆尽。直到民国时期,中国沿海、沿江各口岸的外国军舰有增无减。据伦敦路透社1927年6月12日电称:“现在驻华各国海军力量之大,为从来所未有。总计有军舰一百七十一艘,编成一大舰队,为英美法日四国之海军司令指挥,内计英舰七十六艘,日舰四十八艘,美舰三十艘,法舰十艘,意舰四艘,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舰各一艘。”如此之多的外国军舰在中国各口岸任意游代,如若仅仅是为了保护贸易,是没有必要的。

中国与各国签订此类“条文”的条约,并非没有条件限制,允许外国兵船进人中国口岸,都附加“进人”的目的。如或因捕盗驶至,或因购买食物而来,或因修理船只而至,或因巡查和保护贸易等等。总之,允许外国兵船进人中国各口岸,是以不敌对中国为条件限制的;至少是以保护本国贸易为目的。此类条文的本意是如此,而实际上各签约国却把“可进入中国各口岸”之条款,看成是扩大在中国势力的特权,进而肆意践踏我主权,进一步向中国内地扩张势力。

第二,中国允许外国兵船“进入中国各口岸”的签约,没能换来和平,却遭致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步步深入的结果。甲午战争前,中国沿海、沿江、内河腹地到处有各国军舰游弋或停泊,有不同颜色不同样式的海军陆军旌旗飘荡。甲午战争后,外国警察和军队伴随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深入而在中国内地进一步扩张势力。

驻屯中国内地的外国军事势力,包括警察设置和驻军两部分。在中国内地允许设置外国警察,是由开埠和强划租界开始的。鸦片战争前,中国只在广东一地允许外国人进行贸易,自中英《南京条约》约定五口通商后,到甲午战争前后,中国已开埠108处。这其中有约开商埠、自开商埠和特别商埠三种,虽形式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被强迫而开的。在约开商埠条约中规定:“商埠须划租界,租界内之行政权、警察权,中国政府不能过问。”这是允许外国设置警察于中国内地的开端,此后随着租界的增多,外国警察在内地的设置也不断增多。

在中国最早划定租界的是英国,1845年,英国第一位驻上海领事巴富尔借口《南京条约》英人可以带所属家眷,“寄居”各通商口岸之条款,以及《虎门条约》有关允许英人在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胁迫苏松太道宫慕久划出一块土地供外国人租借和居住。同年11月29日,宫慕久以苏松太兵备道道台的名义,与英使签订《上海租地章程》,“划定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庄(今北京路)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这是列强在中国大陆上划定的第一块“租界”。英国强划租界的行径,为列强各国开了一个先例,法、美两国相继援此例在上海强划了租界。这个时期,中国政府在租界内,还保有对行政、司法的干预权,但随着列强对华侵略的深人,中国在租界内的权势逐渐被侵犯、排斥和否认,而侵略者在租界内的权限不断扩大,其地位也日益巩固和增强。在租界内驻守警察,行使治外法权,从而在中国领土上形成了许多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之外的特殊地区。

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他们在开始时不是公开瓜分的,而是象贼那样偷偷摸摸进行的。”根据条约各国有派军舰停泊通商口岸之权,根据租界章程租界内有设置警察之权,而决没有自设义勇队之权。上海租界在1852年前后开始创建义勇队,其后大加扩张,“步兵骑兵炮兵皆备,全募各国之壮丁编成之,而不许中国人人伍”。此时,列强在租界内采取各种手段,已经掠取到了中国政府的行政、司法权力。甲午战争使帝国主义列强进一步看清了清政府的虚弱本质,进而又把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强迫中国政府在条约上予以法律确认。1897年3月5日签署的《苏州日本租界章程》规定,日本在租界内享有特权:“界内道路、桥梁以及巡捕之权,由日本领事管理。”同年5月13日签署的《杭州日本租界续议章程》进一步规定:租界内所有马路、桥梁、沟渠、码头以及巡捕的权力,由日本领事官所有,与中国地方官员无关。外国军警的合法存在和行使权力,就使租界变成了侵略者在华实行殖民统治的堡垒和扩大对华侵略的桥头堡。利用租界为桥头堡,可以扩大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侵略,因此,列强在中国的租界和租借地越划越多、越划越大。英、日两国在中国的租界最多,英国有9处,日本有11处。

随着帝国主义侵略的深人,各国列强已不满足于在中国内地设置警察,而要把军队直接开进中国内地。外国军队驻扎内地的权力是通过两种条约攫取的,一是租借地条约,二是辛丑条约。1898年3月6日,德国终于找到借口,强迫清政府与其签订《胶济租借条约》,条约规定:“离胶州湾海面湖面周围一百里内,德国军队可以自由通过;中国政府在该区域内发布命令,采取措施,派驻军队,须先与德国会商办理。”“中国允许德国在山东修筑两条铁路,一条由胶州湾起,经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地,直达济畔及山东边界;一条由胶州湾往沂州(今临沂)经莱芜至济南。”针对这种亡国危机的严重局面,康有为上书说:“瓜分豆剖,渐露机牙。恐惧回惶,不知死所。……譬犹地雷四伏,药线交通,一处火燃,四面皆应。……铁路与人,南北之咽喉已断。”《胶济租界条约》使山东整个全省成为德国一国的殖民地,开创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先例。德国军队可以在中国一个省的土地上“自由通过”,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任意践踏。

在德国侵占山东的同时,俄国侵占东北的计划也在实施中,俄国通过《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旅大租地条约》、《续订旅大租地条约》、《东省铁路续订合同》等条约,逼清政府允许其于黑龙江、吉林地方修筑由满洲里至海参崴铁路和由哈尔滨至旅顺、大连湾的东省铁路支线,并强租旅顺、大连及附近水面。同时在旅大和水面租界获取驻兵权,而“中国无论何项陆军,不得驻此界内”。甚至被划为“隙地”的金州也不能驻有华兵,“中国兵应退出金州,用俄兵替代”。通过租借旅大、驻兵和划“隙地”等方式,俄国控制了辽东半岛大部分地区。

处于甲午战败后的清政府,对于俄国的要求虽不情愿,但也只能一律照办。这就进一步促使俄国有恃无恐,1896年9月20日,俄国督办西伯利亚铁路事务大臣库洛木金单独核定了《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三十条,12月16日奉俄皇谕旨批准并公布施行。由一方单方面核定条约性质的章程并实施之,这又是一个先例。该章程规定:“中国政府承认设法担保中东铁路及其执事人员之安全,使不受一切方面之攻击。”“为防卫铁路界内秩序起见,由公司委派警察人员担负警卫之职责,并由公司特定警察章程,通行全路遵照办理。”1897年12月,“由俄皇派司令金葛罗司,率领第一批护路骑兵五百名,由海参崴驶人中东铁路境内,分段驻扎”。大批警察非法进人中国境内,先是布置在中东路沿线,不久即向铁路以外扩展,又设置市面警察。对此清政府不但不能过问,而且在中东路局范围所及,俄人所至之地,不许中国警察掺人。至此,东北三省从南到北已全部在俄国的势力控制之下。

德国和俄国控制山东、东北后,不顾清政府的劝告和人民的反对,在修铁路、开矿山的同时,还不断扩大各方面侵略,终于导致义和团运动首先在山东爆发。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人侵,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侵略与反侵略的一次激战。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进人北京后,以11国公使团名义提出所谓的《议和大纲》12条,清政府一字不易地全部接受,与其签署了《辛丑条约》。其中有关外国军事力量侵人的规定是:“大清国国家,允定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允诸国分庭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大清国国家,允由各国,分庭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共守之处,为黄村、廊坊、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从在租界内设置警察,到在一个省区内自由通过军队,再到在国家首都地区驻兵,这清楚地表明帝国主义的侵略在不断深人中,中国国家安全和民族危机日益深重。

《辛丑条约》中的外国驻军条款,与此前外国驻军及设置警察有很大的区别。一是地区的不同。此前是承认租借国的驻军和设置警察的地区,皆为港口或一般省区,而《辛丑条约》允许驻军的地方却是国家首都和首都地区。二是性质上的区别。此前承认外国驻军和设置警察是指在租界和租借地内,无论是99年租期或25年租期,皆有租期限制;而《辛丑条约》规定的驻军区域,既不是租界又没有驻防时间限制,其“常留兵队”,“殆为永久驻屯之性质也”。这对中国主权的侵害是深重的、空前的,这是世界各国首都从未有的现象,是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奇耻大辱。

第三,如果说《辛丑条约》签订之前,外国军事势力进人中国内地,是以租界为桥头堡,以保侨护商为“理由”的,之后则是强行进人或以护路为由强行进人的。

列强各国在中国攫取的权益包括军事势力侵人中国境内的权力,都是通过与清政府签署条约的方式实现“合法化”的。所以,清政府已经成为帝国主义攫取中国权益的工具。对于这一点,正如美国资产阶级作家拉铁摩尔所描述的那样:“……一次次的战败,毁灭了政府的威信,因战败而付的赔款,使得中国的财政收人中,受外国人控制的部分,愈来愈大。可是外国人并没有真打算瓜分中国,总是给还清朝那么多的权力,使它仅能够继续勉勉强强地统治,但不能很有效地统治。”这个时期,清政府对内统治只剩下一个虚弱的“法统”地位,对外则只剩下一个“国家”的空壳,主权几乎丧失殆尽。在这种局势下,对于外国军队、警察在中国境内任意增加扩大其势力,清政府已没有任何制止的能力和办法。

根据《辛丑条约》外国驻军的规定,各国占据的地盘分别是:英军占据新河铁路公司地一段(按和约新河并无驻兵之条),河北岸炮台地基(与意军合占),芦台东北营盘一座约20余亩,秦皇岛兵房一所,山海关定远炮台(与俄军合占),山海关铁路总局以及民房等地。德军占据了天津海大道、迤西之大土地庙庄、三义庄,以及附近的李家庄、塘沽地139亩,民房50间,附近怡和公司地界之铁路公司地一段,附近铁路码头之后铁路公司地一段,河南岸炮台地基,北戴河小新庄,北海岸官滩,以及民间地亩(按和约北戴河并无驻兵之条)若干。法军占据了塘沽平站以西地段348亩,三官庙全座,民房150余间,天津机器东局秦王岛地30亩、20亩、10亩三处,山海关镇远炮台等地。日军占据了塘沽附近三菱公司之铁路公司地一段,河北岸北炮台基,汤河车站旁新立庄民房50余间(按和约无汤河驻兵之条),山海关南关外东西街民房约175间,另占昌黎等县各处民房及公署房屋200余间,秦皇岛地七处共446亩,山海关控远炮台及营房一所。意军占据了塘沽沿河之地作为码头,河北岸西北炮台地基(与英军合占),由河北岸炮台起至铁路机器厂地段约5.6里,山海关户部税局、山海关靖远炮台等处与奥军合占。从上述各国军队占地情形看,有多处是不属条约规定范围内的强占,清政府虽然与之进行交涉,但各国“仍旧推延不允交还”。

各国在中国境内驻军由各国军官统带,驻在何地,兵数若干,也皆由各国自行决定,一向不通知中国政府。“前参谋部曾议定调查办法,系于各国卫队每年换防时,饬由所经过路站,密为调查报部存案。惟原有数目究系若干既未查明,即知换防时瓜带人数,亦无从算出其实在之数。”清末民初时期,在中国境内驻有军队的国家有俄、日、英、德、美、比、荷、奥、意、瑞典、挪威、墨西哥等国,其中俄国驻兵人数为最多。《辛丑条约》签订后,中俄又签署了《撤兵条约》,条约规定俄国在东北三省的军队分三批陆续撤退。而执行第一批撤军后,俄皇便公然撕毁撤兵协议,决定“不从满洲撤军,相反还要加强军队”。

俄、日两国均视东北三省为自己的势力范围,不容他人染指,“两方面互持成见不允让步,于是有日俄之役,划满洲为交战区域”。日、俄战争结束,双方签订了《朴茨茅斯和约》,在签署正约的同时,又订附约两条。其中规定:“两订约国可留置守备兵,保护满洲各自之铁道线路,至守备兵人数,每一公里不过十五名之数。”日、俄双方在未经与中国交涉的情况下,即擅自约定“留置守备兵”驻中国境内。驻兵虽然规定了数目,但在东北境内日、俄两国究竟驻兵多少,以及换防情形如何,中国政府一概不知。直至1913年,国民政府“以为将来徐图挽回之计”,命奉、吉、黑三省都督详查日、俄守备兵数目,三省都督通过铁路车站对两国守备兵往来换防查清了驻防数目。

俄国在东北境内的兵力分为铁路卫队和边防军两部分,其中铁路卫队在长春至哈尔滨及哈尔滨至五站31个车站驻军不等,最多驻1200人,最少驻20人,计10739人,其中有步兵和骑兵。在中东路55个车站驻马、步队共8475人。边防军也分别驻扎在中东路沿线,兵力总数为25000人(欧战时,铁路守备队大部分调出,边防军全部调出)。统计以上所列东北境内所驻俄军共40000多人。对此,徐曦在《东三省纪略》中评论说:“东清铁路者,不啻俄国侵略满洲之大本营也。以三千余里之铁轨,深据满洲腹地,遂乃不动声色,举凡土地财产与夫一切权利,无不攫而有之。”

经调查日本在南满有驻留军和铁路守备兵两部分,驻留军约一个师团12000人,司令部设在旅顺,受关都督管辖。其军队分别驻守在旅顺、瓦房店、海城、辽阳、奉天、铁岭、公主岭、长春等地。铁路守备队16个中队,分别驻守在大石桥、营口、海城、辽阳、奉天、开原、昌图、四平街、公主岭、长春、本溪、鸡冠山、安东等地。此外,日本在朝鲜还驻兵两个师团,一旦有事,由安奉铁路一日可达奉天,“其军事上之势力,可概见矣”。同时,日本还采取寓兵于民的政策,将兵役期满者安排定居于南满各处,由满铁会社“给每人以资本金三百元,田地二十亩,使其从事拓殖。……使实业与兵力二者兼程并进,其用心已如见矣”。

清末民初,外国军队除条约(尽管多数条约是被迫签订的,尽管有的条约未经与中国直接签署)允许外的非法侵人事件,也屡屡发生。在东北三省首先有日本在龙井村(即六道沟)局子街(即延吉县)等四处设领馆后,又在领馆内驻有兵队。不久俄国也如此办理,外务部认为“日本领署设队时未经禁止,此次俄使声言,系援日本先例,殊难据理与争”。地方政府虽然据约与之交涉,但日、俄两国始终不肯撤回,领馆设马队多的有30人,少的则15人。制造借口扩张势力是各列强在华惯用的手段,1913年,日兵出外演操,适值昌图县预警追剿土匪,彼此误会致起冲突。日本遂借口驻兵辽源,案结后日军仍驻辽源不撤,强占商号房屋,驻辽源日军多时达300人。

清末民初,外国兵队非条约允许强驻内地的事件发生多起,有日军强占胶济铁路,有英、美、法、俄等国在蒲犁设信站,并以保护信站为名驻兵。在武昌首义后,德、俄、日以保护商侨为名,派兵强驻汉口。后经交涉,“德、俄两国亦认我国兵力足以保护外侨,先后将兵队撤退,惟日本不独不将兵队撤退,且多方布设基础为永久驻屯之计”。从外国军事势力侵入中国后,直到最后将外国军事势力全部驱逐止,这期间的每一年在中国境内究竟有多少外国军队?他们的换防情况如何?当时中国政府是无法掌握的,而且外国军队可以任意换防调动,随意增减人数。外国驻军“不但在中国内地行使治外法权,令中国官民不敢稍有侵犯,而且借端生事,或炮击都市以行其炮火政策,或占领城邑以遂其别项要求”。这是国家主权丧失的重要标志,更是半殖民地国家的突出特征。

第四,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100多年间,外国军事势力侵入中国经历了上述侵占港口,强划租界、租借地和强行侵入或以护路为由强行侵入三个阶段。其途径:一是交替使用武力征服和谈判签约两种手段。当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欧产业资本强烈要求亚洲各国开放和贸易自由的时候,旧殖民活动已宣告结束,以国家和军队强力保护的新殖民活动已全面展开。在旧殖民活动时代,是“国旗跟着贸易走”;而进入帝国主义时代的新殖民活动,是“贸易随着国旗走”。西欧各国扩大对外贸易是以现代化的军队作为开路先锋的,因此,武力征服是帝国主义对外侵略扩张的基本手段。中国经济落后,决定了军事、军队也必然落后,对抗西方现代化的军事进攻,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两次鸦片战败后,中国人开始逐渐接受“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办洋务、建海军以图自卫。结果又有甲午战败和八国联军的人侵,每一次失败都使国家主权遭到更深度的损害。而列强各国却从中掠取到了租界、租借地、在租界设警、在租借地驻军,以及免税权、最惠国待遇、控制海关、领事裁判权等等各种权益。

列强各国掠取到上述各种权益,先是通过武力的手段征服中国政府,然后逼迫与其和平谈判。谈判的结果只能是一个,即必须满足它们开具的账单,在它们拟定的条约上签字。列强各国利用《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以及各种专项条约和章程,将它们想要的东西用法律确认的方式加以固定和“合法化”。然后在此基础上继续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进攻的手段,保护已经攫取到的权益和进一步扩大权益;然后再通过签约的方式使扩大的权益得到确认。两种手段交替使用的目的,就是不断地扩张权益,并使其“合法化”。

二是实行利益均沾和同享最惠国待遇政策。利用最惠国条款侵害中国国家权益,是列强各国侵害中国最巧妙、最便宜的一种方法。最惠国待遇在正常情况下,是国与国之间在规定彼此经济和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所依据的一种方法,指缔约国双方的任何一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对方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在国际法上称其为“双方的最惠国条款”,即互惠主义。而中国所许允各国的最惠国条款,毫无互惠可言,完全是义务的、供给权利的,国际法称其为片面的最惠国条款。

中国因战败或因某种特殊压迫而与某一国签约,承认其所要求的权利,各国便纷纷援引共享之。如《天津条约》协定的关税条款、军舰可开入中国各口岸的条款,是出于英、法两国战胜的要挟,而未参战各国也都均沾,先后逼迫中国政府与其签署相同条款内容的条约。《马关条约-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城邑从事各项工艺制造,是甲午战败后日本要挟所致,各国也要求照办。内河开放是在英国压迫下,中国与英、日、美三国订有内河行轮之约,结果内河却成了万国公航。诸如此类,比比皆是。

由此而得出这样的结果和结论:中国败于一国,就等于败于所有有约各国;中国如被一国所压迫,即是被所有有约各国共同压迫;中国如满足某一国权益的要求,就必须满足所有有约各国同样的要求。在近百年以来,如若有一国无论用何种方式,只要夺取到了中国的经济利益或政治权益,其他各国则无须费力,也不用谈判、签约,便可一同获得,而且不分大国小国、强国弱国,同享这种权利,中国只能尽义务,作牺牲者。名为最惠国条约,实际上是不平等条约。

三是利用和维持清王朝统治的策略。帝国主义国家军事力量进入中国境内,也包括不断扩张其政治势力,其目的都是为了谋取无限的经济利益。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后,通过签约,英、法、美等列强得到了他们想要的利益,由此他们表示:“我们愿意在道义上支持现时当政的这个政府,它看来很有维持秩序和我们的条约权利的趋向。”这是美国公使在致美驻沪领事训令中的一段话,是说清政府已表现出向他们屈服了,所以他们应承认它是个“合法的政府”,并要给以“道义上的扶助”,要通过它不断地从中国获取利益。

从两次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列强多次或是联合进攻或是单独进攻中国,结果都是清政府失败。当战败的清政府只要在它们拟定的条约上签字,答应它们的要求,它们就停止军事上的进攻,而不是推翻这个毫无抵抗能力的政府。这除了清政府能够满足它们利益要求的原因外,还有诸如中国毕竟是一个大国,以及人口众多、文化悠久、人民的反抗等诸多制约因素外,帝国主义国家间在争夺中国权益中的矛盾,也是一个重要因素。1864年1月,英国人列士特(Lyster)中尉在上海写信说:“现在的中国政府很弱,已不可能长久存在。如果戈登愿意,他能够推翻皇帝,创立一个新时代,只要外国列强不加干涉。”这表明列强各国在侵略中国的问题上是一致的,但在利益分配上是有矛盾的,并相互戒备。列强不准备推翻清政府的做法,清朝当权者也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感觉到了,“该二国带兵二万余,分踞京城……倘有包藏祸心,势必据为己有”,他们“并不利用我土地人民”。

为了利用清政府就必须维持清政府的统治,1860年10月,英、法等国逼迫清政府与其分别签订了《北京条约》。条约签订8天后,法国就向清政府表示:愿意帮助清政府“攻剿发逆”。刚刚烧毁清朝皇帝行宫圆明园的英、法联军,又到南方充当清政府镇压太平军的先锋。这一幕生动地展现了帝国主义对清政府“既打又扶”的画面。而清朝当政者竟认为列强是真心的帮助,认为“英、法两国自换和约后,彼此均以诚相孚,此次在上海帮助剿贼,尤其真心和好,克尽友邦之谊”。列强各国采取利用清政府的政策,使它们的军事势力不断扩张,由沿海沿江到内陆,由海军到陆军,由驻防一般省区到驻扎首都地区,使清政府处于被随意“摆布”的地位。

四是寻找或制造借口扩大军事占领。寻找和制造借口,是近代列强各国扩大在中国境内军事势力的主要手段。最初外国人来中国,其目的是通商,当时中国处于封闭状态,不懂也不习惯与外国人贸易,故时有冲突发生。在对外交涉的过程中,“外人于是渐知中国之可欺,往往藉口损失即索赔偿,复以兵队占领土地为赔款之担保,此外兵人华最初之原因也”。《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置兵2000人驻舟山,置兵1000人于鼓浪屿,为担保条约之实行。当清政府按约履行后,英兵仍不肯撤去,又要求舟山列岛永不割让他国为撤退条件,直至清政府承认后才撤去。《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置兵一个师团于威海卫,声言为担保条约的实行,而暂时驻屯。后因《辛丑条约》的签订,据该约第九条之规定,暂驻又变为长久驻屯。

除以担保条约为借口外,还常常以一时事端为借口。1900年,俄国以布拉郭威什臣斯克受炮击,借口保护满洲铁路,派大批军队进驻中国东北。为避免各国猜疑,特声明俄国此举系为保护铁路,并无占领满洲之意,“一俟满洲秩序恢复,即将兵队撤去”。此后不但不退兵,还反向中国提出种种要求,最后才达成《俄国撤兵条约》,后又撕毁撤兵协定,终于导致日、俄战争爆发。1917年11月,德国借口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巨野被杀,派兵占领胶州湾。并以军事进攻相威胁逼迫清政府签约,获取德国军队可在距胶州湾海面湖面四周100里内自由通过的权力。还有东三省日、俄领署卫队设置,汉口外兵进驻,辽源日兵驻屯等等,都属于以一时事端为借口而非条约承认的进驻。

除以担保条约实行和以事端为借口外,还故意制造事端,最典型的是日本关东军策划的皇姑屯炸车案。关东军企图通过炸死张作霖,引起沈阳和东北的混乱,乘混乱之机,以混乱为由,出兵占领沈阳和东北。这次虽未能得逞,三年后,日本关东军又自行炸毁沈阳近郊柳条湖铁路,然后贼喊捉贼,发动对中国的侵略。人们都清楚,借口永远不能成为真正的理由,但它却是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国家侵略中国所惯用的手段。

在外国军事势力侵人中国境内的百年中,正是人类社会进人高度工业文明的时代,在工业革命追求效率和效益原则驱动下形成的社会精神和道德观念,在实践中则表现出空前的利己性和残酷性。未经过工业革命的中国,从社会物质条件到社会精神和道德观念都已落后,既看不清西方列强的利己主义本质,又不能抵抗其现代武器的残酷进攻,于是,诸多列强军队驻扎中国境内,是必然的。由此,我们清楚地看到,要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追求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建设现代化的军队,建设现代化的国防,增强民族的忧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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